清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更新于2021年6月18日
1.定义
以下条款适用于清关服务(“服务条款”),包括客户订舱的任何报关服务(“清关服务”)。
“营业日”系指新加坡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周六、周日和公休日除外)。
“公司”系指太古轮船有限公司, 其子公司、相关公司、代理人或代表。
“关税”系指根据有关进口和关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任何关税或税款,不包括根据上述法律或法规征收的任何罚款、利息或罚金。
“船舶费用”系指关税、税收、运费、仓储费、罚金、利息和罚款,以及任何其他付款,包括货到付款(“COD”)。
“凭证”系指从商户处直接或间接收到的所有信息,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
“货物”系指从商户处收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货物,包括包装和非由公司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集装箱。
“关税”系指适用于提供清关服务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关税。 关税的相关副本可向公司或其代理人索取。
“商户”系指本公司为其提供清关服务的个体,及其代理人或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人、担保人、仓库管理员、买方或卖方、托运人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和承保人、散货代理、收货人。
“服务”系指本提单第4节规定的服务项目。
2.条款应用
本服务条款应适用于预订任何清关服务。
如果公司向商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签发电子或纸质提单或运单,则可在以下网址找到提单或运单的条款和条件。 https://info.swireshipping.com/termsandconditions/,应视为纳入服务条款。 通过预订清关服务,商户承认、确认并同意本提单所包含的提单条款的约束。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服务条款应采用提单或运单中规定的定义,且含义相同。 本服务条款与提单或运单有冲突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无论公司是否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商户明确接受其将承担托运人的所有责任,无论披露与否。
3.任职客户代理人
商户特此委托公司为其代理人,履行与清关服务有关的职责。
商户同意通过预订海关清关服务,其将被视为商家,因此,商户同意承担托运人/收货人在装货港和/或卸货港清关方面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否意识到。
订舱清关服务后对指定托运人或其他方的任何更改须经公司批准且自行决定。
在提名与清关服务预订有关的托运人或其他方时,商户保证其有权对此类人员进行法律约束,否则商户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公司因缺乏授权而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损害或费用。
无需事先通知或不通知商户,公司可随时更新、修订和/或修改服务条款。
明确允许公司按需任命子代理。
4.服务项目
应商户要求,公司将以商户代理的身份向商户提供以下清关服务:
- 编制或协助商户为其进出口报关编制文件。
- 审核商户编制的文件,确保其符合当地海关规定。
- 提交货物清关文件,并根据下文第11条规定对文件进行任何必要的更改,包括对编制和存档进行必要的更正。
- 与货物的关税分类和估价有关的服务,以尽量减少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缴纳的关税,并在必要时提交有约束力的裁决请求或抗议。
- 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和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
5.费率和船舶费用
本公司应商户预订要求而提供的任何报价参考编号、费率,或其他费用报价仅供参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只有在公司发出订舱确认书(“订舱确认书”)后,报价才具有约束力。届时订舱确认书中所载费率或其他费用为最终报价、具有约束力,且不得更改。
订舱确认书中引用和/或列出的费率是根据订舱确认书发出时的费率、收费、附加费、费用、调整因素(包括当地因素)、规则、免责条款、除外条款和汇率计算的。
本公司将以提供清关服务国家的货币向商户开具发票。 如果商户希望以当地货币和/或订舱确认书中包含的汇率、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外的货币开具发票,则商户同意并认可发票金额可能会因汇率波动而变化。
6.订舱更改
如客户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要求更改清关服务的预订,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可自行决定不予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商户的订舱要求将无效;
- 使用处理申请时的最新费率进行审查;以及
- 因修改预订产生的额外费用(“修改费”)见关税表。
7.取消订舱
如果商户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希望取消预订清关服务,则必须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 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取消通知。
此外,商户有责任支付逾期取消费(“取消费”),具体规定见关税表。
如果商户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前取消订舱清关服务,则无需支付取消费。
8.公司有权拒绝清关服务
1.1 如果公司有理由相信或怀疑,通过商户代表开展清关服务有可能违反司法管辖区法律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或其他限制,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预订,尽管订舱确认书或其他文件已发出和/或货物已收到。
1.2 根据第1.1条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清关服务,商户将承担以下责任: (i)安排提货;且 (ii)支付任何及所有收费、附加费、成本及开支。 对于公司因拒绝第1.1条规定需提供的清关服务而蒙受的直接或间接的部分及全部损失、损害或费用,商户应予以赔偿。
9.开票和付款
在完成清关服务后,本公司将为向商户提供的或代表商户提供的清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开具发票。
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发票金额。 任何逾期付款将按3%的年利率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所有付款均应按照发票所列细节进行,并应以电子方式转账至发票所列的银行账户。 款项一旦汇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即视为已付款。
10.商户的义务和职责
商户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文件和货物,以便公司提供合理且必要的清关服务。
为清关而编制并提交任何文件时,公司需要准确无误的文件以及商户提供的所有信息,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
如果公司需要编制任何文件,商户应进行审查,并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将发现的任何不准确、错误或遗漏之处上报给公司。
如果商户没有通知公司这些不准确、错误或遗漏之处,则:
- 本公司对任何报关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 商户应承担任何及所有相关费用、损害、收费或罚款;且
- 商户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损害、成本、罚款、诉讼或法律费用。
商户承诺所有货物:
- 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 均已备妥、包装、贴上标签及/或标记,且货品的描述准确及完整;且
- 与货物的任何危险特性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按照出口国和货物目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适当提供。
商户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提供给公司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准确性,并应赔偿公司因商户未能披露信息或作出任何不正确、不完整或虚假的陈述而承担的任何索赔或责任或损失,从而使公司免受损失。
11.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公司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提供清关服务。
在为商户及其代表处理海关事务时,本公司仅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商户为委托人。
本公司有权按需聘请承运人、卡车司机、轻工人员、货代、报关员、代理人、仓库管理员和其他第三方来处理任何部分或全部清关服务,上述人员均应视为商户代理人。代理人可接受货物委托,必须遵守所有条件和损失、损坏、费用或延误的责任限制,以及所有规则、条例、要求和条件,不论是印刷的、书面的还是盖章的,在上述人员签发的提单、收据或关税表中列出。
12.责任范围
对于任何因清关服务导致的或相关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延误、律师费和/或费用,包括服务终止,本公司概不负责,除非上述事项是由于本公司的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引起的。
就清关服务和服务条款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事项,本公司对商户应承担的最大责任范围不超过: (i)666.67 SDR每包或其他装运单位,或者 (ii)2 SDR每公斤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毛重,两者选较高者。
本公司对任何后果性、间接性、偶发性或惩罚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公司已知在清关服务项下或与清关服务有关的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公司实际处理任何货物时则应遵守服务条款规定的责任限制。除非商户书面要求,否则本公司无义务采取任何海关放行前后的措施。
由清关服务和/或本服务条款产生的或与清关服务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无论以何种方式发生,均应在清关服务已实施或应合理实施后一(1)年内视为被禁止。
1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在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天灾,洪水,干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
- 由任何当局直接或间接关闭的与流行病或大流行病有关的部分或全部港口或海关;
- 港口拥塞,预计会造成48小时或以上的延误;
- 公司使用的火车或卡车被取消,内陆码头/港口和卸货延误,火车/卡车卸货人手不足,或任何其他超出公司合理控制的事件;
- 恐怖袭击、内战、内乱或暴乱、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战争、武装冲突、制裁、禁运或断交;
- 遵守任何强制适用的法律、命令或政府指令;
- 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或意外事故;
- 任何劳工或贸易纠纷、罢工、工业行动或停工(依赖本条款的一方,或与该方同属一家集团的公司);以及
- 核生化污染或音爆;(“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响的一方应:
- 在受影响的一方意识到不可抗力事件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其开始日期、可能或潜在持续时间,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本提单下任何义务的影响;并
- 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其义务的影响。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履行义务的时间应延长,相当于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义务的时间。
除支付条款外,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暂停,不受惩罚,不承担责任。
14.陈述与保证
各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 其拥有签订本提单并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充分权利、权力和授权;
- 公司对在本协议页尾签署姓名的每个个体正式授予其所有必要行动的权利;且
- 本协议已由该方执行和交付,并构成该方的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15.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无论是否注明机密性)都应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费率。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向任何人出售、交易、公布或披露,包括复印或复制。
任何披露的机密信息都只能用于清关服务,只有在法律要求下,才允许向第三方披露。
双方承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密信息始终属于披露方的财产。
16.完整协议
这些服务条款包括双方的全部和完整协议,并取代和取消双方之前和同期的所有口头的、书面的、暗示的,以及明示的通信、谅解和协议。本服务条款对双方各自的继任者、继承人、代表和授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
17.变更
除非对本服务条款进行书面修改、修改或变更,并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均无效。
18.其他
本服务条款项下或与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本公司。 在以下情况中,任何通知或通信均应视为已收到:
- 如果投寄预付邮费的头等邮件,则下个工作日的派递服务将于投寄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九点派递;或
- 如果以电邮形式发送,或如果发送时间不在接收地的营业时间内,则等到营业时间内发送。
根据本条款19.2(b)规定,营业时间系指清关服务提供国从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公休日除外。
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或其他文件的送达,也不适用于任何仲裁或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如适用)。
19.弃权
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放弃追究任何违反条款或条件的行为,且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追究任何随后违反相同或其他条款或条件的行为。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以及相关交易过程和延迟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都不会被视为放弃。
此处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具有排他性,是对任何其他可用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20.解雇费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或部分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应视为删除,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1.管辖法;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服务条款或清关服务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完全按照新加坡法律解释。
由上述服务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相关的任何问题,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在新加坡境内解决。其援引规则作为本条款参考规则。